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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外国专家进境自用车辆事宜[159341]

问题编号:[159341]

问题标题:外国专家进境自用车辆事宜报关员培训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是全外资在国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老板是外国专家(经济技术类),在浙江绍兴工作已经将近5年时间,有几个有关进境自用汽车的事情想咨询一下: 1. 我们老板是否符合免税进境汽车的要求? 2. 他在国外购买汽车前需要办理或提交什么材料? 3. 他是否能购买国外的二手车? 4. 是否需要先在国内海关申请才能在国外购买汽车?多谢解答!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高层次人才的身份一律由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具体是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 第32号)规定: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具体进口车辆问题,请咨询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电话:021-6387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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