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1054]
问题标题:个人物品入境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中国籍非居民,想在入境时携带自用的手表一架,电脑和手机各一,并且要在出境的时候复带出境,需要如何办理手续?需要另外加税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福州海关
报关员培训答: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您拟携带进境并需复带出境的手表、电脑、手机,按规定不征税。按照2007年第72号公告要求,进境时请您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同时说明上述物品需复带出境,现场海关将根据行李物品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四、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以海关业务现场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福州海关服务热线0591-12360咨询。 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