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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从香港带化妆品[142500]

问题编号:[142500]

问题标题:从香港带化妆品

问题内容:我元旦要从香港带一些化妆品和衣服会厦门,化妆品和衣服是否要收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海关总署文件署监发〔2010〕343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旅检渠道进境物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短期内多次往返的除外,下同)携带的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规定征税放行;对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的拟留在境内的物品,总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一律征税放行;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进境物品一律按照货物处理。对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一律按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办理。当事人属进境长期居民旅客,所携带物品总值超过5000元的(提供发票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则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计算),且在自用合理范围内,征税放行。当事人应该提供所述国内购买携带出境物品相关证明(发票或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无法提供则按照境外获得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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