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5582]
问题标题:机械表为什么按照电子表收取完税价格?
问题内容:您好,我家属10月2日从日本寄出EMS,8号收到邮件,是到邮局交付税款之后才拿到的。征收的项目是电子表,数量2只,完税价格400,税率20%,收取进口税金额80元人民币。但是,电子表只有一只,是孩子用的儿童电子表。价格是1995日元,折合人民币160元,未超过200元完税标准。另一只是女用机械表,价格是3998日元,折合人民币320元,也未超过机械表完税价格500元标准。请问征收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也未给我们电话征询,直接收了最低标准的电子表完税价格。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请查看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了解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和税率表。由于您的问题已经涉及现场办理,请与您收到的通知书上的电话联系咨询了解具体情况。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