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8889]
问题标题:个人自用物品鉴定和正在使用的电子产品
问题内容:您好海关: 根据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内容,请解释一下“个人自用物品”具体指哪些?个人身上的衣服、鞋、眼镜、手表以及项链、戒指等饰物是否属于个人自用物品?如果是的话,如何鉴定这些已经使用过的东西的价值?一套穿在身上的西装很可能超过5000元,一枚戴了很久的戒指或手表也有可能超过5000元,这些情况很常见。 另外,互联网时代的今天,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以及数码相机几乎是旅行者必须携带的物品。一部手机在千元,一台笔记本电脑在5000元或以上已经很常见了。对这种个人使用的一件物品,怎样鉴定其价值?外籍游客到中国旅游或探亲,这些也是必带的物品。当然游客出关时还要带出。是否每位旅客都要申报这些自用的电子产品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如果是,估计70-90%的通关的旅客都需要检查,海关是否有足够的人力来在不耽误旅客旅行的情况下做到这点? 请给予详细解答以备我们在旅行前做好准备。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海关按照物品实际报验状态,根据进境物品的《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对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