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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个人自带手机及电子设备[138090]

问题编号:[138090]

问题标题:关于个人自带手机及电子设备

问题内容:请问一下,现在旅游结束回国入境时是否将对自带手机(或掌上游戏机、电动剃须刀等)征税?如果需要在机场出关时申报,需要什么证件,与一般通关有何不同?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昆明海关报关员考试报名

答:您好,您咨询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属于国家规定征税的“20种商品”,需向海关缴纳相应税款。 若需进境物品为携带出境后复带进境的,则需向海关提交出境地海关签注确认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证明相应物品为暂时出境物品,若不能提供上述单证,海关只能判定相应物品为“境外获取”。 “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其中也包括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等新产品)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昆明海关 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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