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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税率计算问题[138919]

问题编号:[138919]

问题标题:税率计算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54号令里面提到物品总值超过5000元,我的问题是这个"总值"是指单一物品总值还是所有入境物品的总值;亦或者入境物品中,属于20种规定商品的总值.另外,如单一物品的总值超过5000元,例如,电话机,价值6500元,那征收税是征收超出的1500元的税还是征收全额税,以及电话机的税率是多少.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价值6500元的电话机,超出5000元,全额征税。电话机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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