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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税款担保[139559]

问题编号:[139559]

问题标题:关于税款担保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国内买的笔记本电脑,之前带出国的时候还没有颁布现在的条例,所以没有申报。我想带笔记本电脑(价值8000元左右)回国,3月份的时候会再次带出国。如果按暂时进出境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进境时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需要提交多少担保,担保的税款是否可以在拿回来?此外购买的免税护肤品(1000元左右),不够5000元,是不是不需要缴税?还是会和电脑的价格加在一起,一共9千元,需要征收税款?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海关总署曾在2007年发布第72号公告规定:出境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回程进境时,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9号海关总署令规定: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通常笔记本电脑的税款按照2007年第25号公告,应为人民币1000元,复带出境时,海关核销结案后,退还担保。如该笔记本确属国内购买,建议向进出境海关提供相关证明单据,说明上述情况,由海关验核。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国家规定的20种商品,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以免税,其中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等。因此,具体物品的验放应该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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