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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回国定居所带品[140529]

问题编号:[140529]

问题标题:回国定居所带品

问题内容:您好,有位老华侨准备近期回国定居。他有数量众多的个人文物包括书画、器皿等需要一同带回国。根据海关现有规定,他似乎要上交数额巨大的税款。请问有啥方法能够帮助其降低甚至免除税款,比如能否请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等。因为落叶归根是人之常情。至急,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您好,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旅客可以运进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在国外居住自用的家用电器,但国家规定应征税进境的20种商品需征税进境,其中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进境家具的进口行邮税率为10%,家用电器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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