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
《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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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第一步:常驻人员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2、长期居留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第二步:情况正常并经海关核准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经海关批准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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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义务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加盖所在常驻机构印章);
(二)《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境内长期居留证件;
(四)劳动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六)进出境证件(护照、回乡证、身份证、通行证、台胞证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
(八)物品提(运)单、装箱单、清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九)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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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自用物品申请表》上批注,准予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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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各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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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自用物品在3个工作日内、机动交通工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