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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从美国运车回中国[124125]

问题编号:[124125]

问题标题:从美国运车回中国

问题内容:你好,我持美国护照,目前在中国沈阳的一家大型私企工作,有外国人就业证并签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我的外国人居留证的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1日-2010年9月21日,请问我是否属于常驻人员,是否有资格运回我在美国的自用二手车。非常感谢!如若可以,我在美国的车是2005年的奔驰C230,1.8排量,关税大约是多少钱呢?再次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沈阳海关报关员

答:按照海关总署116号令规定: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如你所述,您不属于常驻人员范畴,所以您不能进境机动车辆。另外,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32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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