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5571]
问题标题:关于关税问题
问题内容:从香港寄一些化妆品到广西南宁,价值是872元,是否需要另外付关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报关员教材答: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通知》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准予进境的问题。在《通知》限值范围内,准予进境;对于超出《通知》限值规定,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如果是单件不可分割的,可从宽验放;如果是单件可分割的,原则上不准寄进。 二、关于关税的问题。征收关税是以邮包准予进境为前提的。邮包的价值按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公告2007年第25号)确认的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完税价格X税率;化妆品的税率为50%。 三、对于你从香港寄进的化妆品邮包,如完税价格为872元,有处理方式:如果化妆品是单件不可分割的,你的邮包准予进境,不征收关税(因未达到关税起征点);如果化妆品是单件可分割的,不准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