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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免税额500的解释的争议[127413]

问题编号:[127413]

问题标题:免税额500的解释的争议

问题内容:一说是 500免税额指的是税款,即进口税=完税价格*税率-500 然后7月2号出了新规定,自9月1号起免税额调整到50。我看到有些海关工作人员在500免税额上有另外的解释,即进口税=(完税价格-500)*税率。 既然新规定还没到执行时间,从法律上讲,就应该按老规定来做。我不知道这是否个别海关人员的个人做法,但是这样做肯定是有欠妥当的。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现执行规定:《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对超出部分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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