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7118]
问题标题:境外寄送个人物品涉及2010年43号公告
问题内容:按2010年43号公告调整: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那是否超过50元就要征收呢?上月底我在美国买了28美元的服装自用,按照新的公告调整是不是就要征收进口税?还有我在DHL公司的朋友告诉我他们今天开始超过50元人民币的国外快递都开始收税了,据说是上海海关征收的,是否情况属实,另2010年43号公告实行日期也是今年9月1日啊,望详解,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