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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驻外人员任满新购二手车带回国征税标准问题[112893]
问题编号:[112893]
问题标题:驻外人员任满新购二手车带回国征税标准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天津海关官员您好。我是外交部驻外人员,即将任满回国。现有几个问题请教如下:
1.由于驻在国是右舵国家,自购车辆无法带回国。故任期结束时想在第三国(因当地落后无法购买合适二手车)购买一辆二手左舵小汽车或越野车带回国,请问海关完税价格怎么计算。总署2005第41号公告称:“三、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像我这种情况车子就没有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而且车子是任满后购买直接带回去,也不存在折旧问题,但又是二手车,理论上不应该按照新车价格征税,不知道国内海关是以什么方式来评估完税价格并征税,是直接以二手车成交价格为标准还是海关要自行估价。如我买的二手车是1万美金,排量为4升,海关是否按该价格核准补税还是海关自行估价该车价值多少。
2.另外,烦请提供各排量汽车税率及有关税费计算公式,和届时申报需准备的材料。 3.如新购二手车没有原始新车购车发票,国内海关是否不受理该二手车的进口申报,我还能不能带回该车辆。非常感谢并期盼您的解答。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1、在使用右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可将其任内所用右舵车处置后所购左舵小轿车作为自用车辆运进。相关海关手续办理,建议其征询其国内居住地海关。 2、关于完税价格认定问题,建议征询一下价格处或审单处意见。车辆完税价格具体计算方法为:以购车发票(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从购车之日起至车辆进境之日止按照每年12.5%或15%(非洲地区为15%,其它国家为12.5%,不足1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I年计算)的比率,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完税价格;但对馆员购买的二手车,如无法提供新车的原始成交发票,海关将不再予以折旧。海关只征收进口环节增殖税和消费税。 3、其车辆仅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故相关税率为增值税税率 17%、消费税税率依据车辆排气量(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4、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