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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胶片单反相机缴税问题[122439]

问题编号:[122439]

问题标题:胶片单反相机缴税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工作人员,您好,4月30日我收到一个国际包裹,邮寄的为一个非常老的二手胶片单反相机,货运单号为CP272336101US,邮递员说要代海关收取我800元行邮税,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我很乐意履行缴税义务,但是我有几个问题,这个相机是坏的,无法使用的,是否也需要照章收税?另外,我购买的这个相机一共125.5美元,即折合人民币不到900元,如果要缴纳800的税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个相机的使用价值,根据海关公告完税价格备注里说的如果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3倍或者3分之一的及以上程度的话,经现场科长同意可以另行收税或按实际价格予以征税,现在按照4000元的完税价格收取20%行邮税已经超过了我实际价格的3倍,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海关酌情考虑按照实际价格予以征税?另外我人在柳州,需要到哪办理或者联系那个部门办理呢?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于2004年以第7号进行了公告,在国发(1994)64号文中,对20种商品一律停止减免根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时,并未区分新旧商品,海关总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2007]第25号)也没有区分新旧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对你邮寄入境的单反相机,我们是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确认其完税价格计征税赋; 二、海关总署(2007)第25号公告在完税价格备注:“二、本表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如果你提供的商业发票证实所邮寄的应税商品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价格相差3倍或(或1/3)及以上程度,请你提供该物品的商业发票,海关将根据规定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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