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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个人物品入境咨询

问题标题: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个人物品入境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想咨询下加拿大某公司青岛代表处首席代表,加拿大籍,已有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及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居留。想把在加拿大家中的沙发,厨房厨具,自行车及一些个人用品运到中国自用,我看过了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但仍有疑问,问题如下: 1)其中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家具是“20种商品”之一,厨房厨柜和沙发是否应算作家具? 2)如果算作家具的话,因为此沙发和厨柜已经用了至少3年,要是征税的话,应该征收多少呢? 3)另外运送之前,是先到青岛海关申请得到批准后,加拿大那边才运,还是货到了之后,再申请提货? 4)在海关的哪个部门申请呢?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116号令,家具列入20项不予免税商品之列,沙发、橱柜通常应归入家具,具体征税标准应根据折旧后商品货值、税率等,由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定。
货物抵达进境地后,由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地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身份证件:指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2)长期居留证件:指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许可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当地公安主管部门签发1年以上的临时居留证明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还应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如在青岛地区,请联系大港海关旅检科办理,总机0532-82955112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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