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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可用做原料的废物进口申报时净重的问题[191342]

 问题编号:[191342]

 问题标题:关于可用做原料的废物进口申报时净重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可用做原料的废物进口申报时净重的问题:海运进口,具体品名:废棉(精梳),以棉布包和铁丝捆绑作为包装,无托盘。商检申报时有“以毛做净”的规范申报要求,因此商检净重申报的数值和毛重数值是一样的。那在向海关申报时也需要“以毛做净”吗?如不需要,那么申报的海关净重和商检净重数值是不同的,在通关单数据比对时是否能通过?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如实申报货物,并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包装种类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毛重(千克)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净重(千克)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报关单表体的数量栏中,对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通关单比对时,报关单毛重必须不大于通关单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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