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2272]
问题标题:咨询关于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好! 主要想咨询一下:现在是否还可以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务院[2012]58号文中,“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么?如果还能申请的话,有怎样的程序? 不胜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