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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此种情况可以在物流园申报么?[194793]

 问题编号:[194793]

 问题标题:此种情况可以在物流园申报么?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是烟台的一家生产机械设备企业,国外客户和我司签订的是采购合同,这个国外客户又同时和国内的另一家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正常情况我司应该一般贸易出口至国外,现在货期将至,国外客户想让我们一般贸易出口到物流园,然后由国内的另一家企业办理进口手续,我们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可以再物流园申报么?这样算不算违规操作?国外客户是否需要在物流园海关登记备案?还是只需要在物流园租赁仓库就可以。以上问题,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90号)规定,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国际转口贸易;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五)国际中转;六)检测、维修;七)商品展示;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第二十五条 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园区企业应为中国法人。上述货物如按设备进出区申报,出区时,则应以实际监管方式申报。如有未竟事宜,可与园区主管海关通关部门直接联系或拨打1236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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