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减免税和保税货物是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货物,对其收取的监管手续费,是海关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服务的一种费用。
答:主要有:经批准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减税的机器设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经批准在宽限期内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中准予免税进口加工再复运出境的有关原材料、包装物料;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免税进口的燃料、物料、零部件;以及国家主管部门临时批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答: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保税货物,也由海关实施监督管理,但对该类企业减免
税进口货物,目前海关暂不征收监管手续费。
答:不是的。《税则》中列名的进口免税货物,属于法定的免税范围,国家鼓励这些货物进口, 进口后,海关也不再实施管理,因此,不征收监管手续费。
答:有的。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用于救灾进口的物资;残疾人专用进口的设备和物口,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出口货物;索赔进口准予减免税的货物;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复运出口的货物;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10元以下以及经国务院和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
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