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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口货物销毁[194883]

 问题编号:[194883]

 问题标题:进口货物销毁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国外发货人,通过货代将一批罐头食品运往青岛。在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发货人及收货人均为货代的名字。货物到港后,实际收货人拒绝清关提货。于是我司持正本货代提单向货代换单,获得船公司提单,并以船公司提单向船代换取了提货单(D/O),该D/O上“收货人/通知方”显示的仍是货代公司名字。因该批货物保质期已过,已无利用价值,故我司希望能将货物销毁,以便尽早还箱。请问,在这种已换单的情况下,向海关申请销毁应以谁的名义提出?是我司(实际发货人,持有正本D/O),还是由货代公司(D/O上显示的收货人/通知方)?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署令91号)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提单(B/L)是物权凭证,而提货单(D/O)不具备物权凭证效力。因此,建议你司与实际收货人联系或与货物所有权人沟通。如有未竟事宜,请与货物所在口岸的物流监控部门进一步咨询或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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