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进出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交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保证函。
3、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附货物“清单”),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货物复运出境时,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4、暂进复出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征税。
5、对无线电器材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凭有关部门的检验证件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