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口展览品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名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2、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应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和装箱清单,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3、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