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2、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者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征,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3、再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1)原进口货物申报单
(2)原税款缴纳证
(3)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4、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过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