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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外商自带车申请咨询

问题编号:[98929]
问题标题:外商自带车申请咨询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同志,您好,本人是香港华侨,在大陆外资公司工作,现想从香港自带车辆过来。请问: 1.是否免税,如需要征收,比例是多少; 2.如果可以申请免税,监管期后是否需要补征; 3.是以个人好申请或者以公司。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1、无论以个人还是公司申请,进境车辆均应照章征税。
2、进口汽车是限定口岸管理,青岛不是汽车进口口岸,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4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3、应在主管地海关办理了个人物品申请表的审批后,到上述口岸办理进口申报征税手续,征收税款根据车型排量等不同进行归类,归入10位数HS编码,根据编码确认税率,分别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4、根据海关有关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为非居民长期旅客。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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