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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修理物品?退运物品?[184113]

 问题编号:[184113]

 问题标题:修理物品?退运物品?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我司去年3月出口至的一批高压清洗机(H.S.84243000)因为外壳容易碎裂,现在客人要求退货。其中部分是已经出售给最终用户然后使用一段时间后被退回超市,还有一部分是全新未售出的。请教问题如下: 1)出口超过1年的货作为退运,海关是否允许?如果允许,需提交哪些文件,是否需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如果货物退回后我们修理完毕再出给同一客户,是否可以按修理物品进行清关(因为超过1年了)?如果修理后出口给该同一国家的另一个客户,是否也可以作为修理物品进行进口清关? 3)此类退货是否可以进保税区仓库进行修理后再出口?修理所需的零件等物品如何申报进入保税区?问题较多,麻烦您了。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1.按照“退运货物”方式申报的货物,本身没有1年的限制,只要是退运合同就可以,只是1年内的退运的可以面相关税费。需要提供一份原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及退运合同(协议),其他的同一般进口报关手续一样,提供发票、装箱单及所需监管证件等材料。2.对于合同属于修理的,就应以“修理物品”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没有1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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