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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船舶吨税延长的问题[186930]

 问题编号:[186930]

 问题标题:关于船舶吨税延长的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现在在中国维修的外籍船舶能否办理吨税延长?如果可以延长,都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10号)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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