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8556]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退运申请退增值税所需资料
问题内容:去年进口的设备因质量问题今年已退回供应商,并已办理了退运手续,现在办理退增值税时,海关要求我司提供税务所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或进项转出证明(要求加盖税务局业务章)或是在我司提交的退税说明上加盖税务局业务章,我司与税务所多次沟通后,税务所给出最终回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口的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上述规定,并未要求税务机关出具进项转出证明或其他文件,税务机关也未要求海关收取证明,因此没有出具证明的依据。请问此事如何处理?若需税务局出具证明有何政策依据以便我司向税务局取得相关文件?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海关在确实无法了解企业的增值税抵扣状况,对企业的资信又缺乏信任的情况下,可要求企业提供未抵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