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9171]
问题标题:关于修理物品延期再出口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有一票修理物品的货物办理过延期,现在在出口报关海关老师要一份延期证明,进口海关老师这边说只有一份《进出口税款担保通知单》没有其他的相关延期证明,我想请问一下出口这边有没有规定一定要一份关于延期的相关证明?如果有有没有具体文件名称?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由于进境修理物品延期涉及税款担保的延期,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供请具体请咨询申报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