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0396]
问题标题:监管期内企业名称未变更
问题内容:前因:公司2007年由代理商进口一批设备,我公司是收货人,享受国家免费政策,当年已办理免税事务,现在已经过了5年监管期,当年公司也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现在海关方面电子系统内查不到我公司任何注册资料。问题:2008年公司名称做了变更,变更内容为注册资本(由1000万增加为3000万)、投资人(投资公司名称为老板的一家孙公司变更为一家子公司),老板、法人代表、营业范围、经营地址等都没有变更,企业性质也没有变更,按照海关监管法律,现在我公司应该做什么纠正措施,或受到什么处罚?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