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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关于退运货物的规定[190679]

 问题编号:[190679]

 问题标题:关于退运货物的规定

 问题内容:您好!感谢您的关注,给您添麻烦了。关于退运货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问题:1、“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如何理解?例如,出口一台整车,在国外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发动机有质量问题,整车退运回来,这种使用后的情况是否属于“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如果在国外将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拆卸下来,仅将发动机退运回来,是否属于“原状退货复运进境”?问题:2、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以内的,在实际的操作中,符合免税退运进口的情况下,原出口时有退税且已经办理退税手续的,需要先到税务局将所退税款退还给税务局,并需要取得证明。另一方面,出口放行超过1年的,是不能免税退运进口的,问题是:出口放行超过1年的,如果原出口时有退税且已经办理退税手续的,办理退运进口报关前,是否也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税款的补税手续?以上。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1、原状是指原出口货物申报状态,包括并不限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等,退运进口申报时须与原出口报关单一致。2、 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税款的补税手续请咨询企业主管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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