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7243]
问题标题:关于旧胶辊进口申报
问题内容:我司是生产胶辊的企业,出口的时候我们使用的商品HS码是:84425000。我们给国外客户提供包胶服务,即:以84425000的商品HS码出口的商品,过一到两个月后,还要进口进来,除去表面的橡胶(里面是钢芯),重新包胶后,再出口。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进口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归类,货代建议我们还使用844250000的商品编码,但是,据我了解,旧机电产品,国家是命令禁止进口的,我们这样做的话,如果被查验,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另外,如果我们要做这样的业务,该怎么操作?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你简单描述,建议可使用“修理物品”申报进出口,但具体情况以实际合同为准,需申报地海关现场确认。“退运货物”的方式报关:需要提供一份原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及退运合同(协议),其他的同一般出口报关手续一样,提供发票、装箱单及所需监管证件等材料。商品编码84425000并未列入与机电产品管理相关的任何目录(包括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重点旧机电产品管理目录、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因此如提供的商品编码无误,其所进口旧机电产品则既不属于禁止进口货物,也无需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但需提交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