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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口货物[162331]

问题编号:[162331]


问题标题:进口货物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我司出口一票货物后,国外买方不给我们结汇,私自取消了合同,并且决定把货物再发还给我方,那么我们这票货物在申报进口是贸易方式我们应该按照什么方式申报呀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以下情况: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根据你司上述描述,,建议进境申报的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并向海关提供退运协议、原出口报关单。如为出口已签发退税证明联的货物,则还需提交县级以上国税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或“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报关单其他栏目请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并遵循现场海关的审核确定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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