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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关税能否由买方缴纳?

问题编号:[183634] 问题标题:出口关税能否由买方缴纳?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具有进出口自理报关资格。准备出口一批“镍废料” HS码7503000000,退税率0,关税10%,增值税率17%。请问:1.买方(外商)愿 意缴纳全额出口关税,我们是否能在出口货物合同条款中单独约定关税由买方承 担的条款?2.如果可以的话,取得关税完税凭证后,因对方国内没有开户银行, 我公司能去银行代缴税款吗?如何操作?3.该批货物出口退税率0,按规定增值 税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该销项税是海关代征还是企业在当地自行纳税申报? 4.如果出口关税由买方缴纳的合同成立,按照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 率/1.17*17% 这个公式,我公司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时,“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是 否包含买方缴纳的这部分关税?非常着急!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纳税义务人可以采用传统的柜台方式或电子支付方式办理缴纳出口关税事宜。如需电子支付,则应与东方电子支付平台(4008217660)、银行、海关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他税务方面事宜,不属于海关业务,请咨询有关主管部门。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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