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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退运协议本[160688]

问题编号:[160688]

问题标题:退运协议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在今年4月份以“一般贸易”从台湾进口一批PU人造革,因质量不合格要申请退运出口不再进口,由于我司当时跟台湾中间商买的,当时的通关资料都是我司与台湾中间商的发票及合同,实际厂商为韩国一家公司,而货物是准备直接由我司退运到韩国厂商,那“退运协议”是要由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还是由我司与中间商签订即可,或是需要签订2份退运协议(中间商与出口商及我司与中间商)?退运协议书有固定格式吗?谢谢!报关员考试报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报关单、出口装箱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请根据以上规定如实申报;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贵司问题中所提的“退运协议”应属“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对相关单证的格式请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情况向海关提供,海关将根据单证审核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等对有关单证进行审核。三、以上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0592-2152117或2155139,请以现场海关的实际审核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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