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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个人奶粉的交税额[168002]

问题编号:[168002]


问题标题:关于个人奶粉的交税额


问题内容:您好,我朋友帮我从德国邮寄了8桶婴儿奶粉到青岛,但是每桶奶粉价格不足100元。1.是按照200元每桶交税,还是100元每桶交税,应该交税多少?2.会被海关退运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的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2012年4月15日失效)规定,奶粉按200元/千克计征税费。进口税额=进口完税价格*税率。即将实施的海关总署2012年15号(2012年4月15日生效)公告规定,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馈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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