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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看不懂的退运货物[171801]

问题编号:[171801]


问题标题:看不懂的退运货物


问题内容: 近段时间我们有很多客户咨询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因为质量方面的瑕疵被国外退运回中国,按照以往的做法就是提供相应的单证办理海关手续(可以免税进口),但是现在浦东机场海关说现在被国外退运回中国的货物一定要国外官方出具质量方面不符的证明,这个问题我不仅咨询了其他的报关行或货代,连海关窗口也咨询过,都说需要这样一个证明,不知道国家现在是不是对于退运货物有了新的政策?而且国内的客户也说了,像这样的情况国外是不给办理质量不符的官方文件的,那假如没有这样的官方文件,那么中国出口的货物被退运回来我们只能按照征税的方式进口了?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因品质原因退运如要求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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