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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租赁期满退运进境货物[169201]

问题编号:[169201]


问题标题:租赁期满退运进境货物,海关是否征收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 我公司于2010年5月,以租赁贸易方式,向乌鲁木齐海关申报出口到哈萨克斯埂的一台柴油发电机组,租期5年。后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于2012年解除租约。货物拟从阿拉山口口岸退运进境。请问,该柴油发电机组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后,海关是否要征收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期待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答: 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租赁设备复运进境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复》(税管传[2008]39号),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因此,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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