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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矿产品进口补充申报[175567]

问题编号:[175567]


问题标题:矿产品进口补充申报


问题内容:海关的老师您好!我于昨日(9月20日)咨询的标题项下的问题今天就收到了天津海关老师的答复,非常感谢!但我的问题是:对于矿产品的进口,通常的付款方式是98%货款凭外检结果支付,但报关是按100%申报。剩余2%的余款凭CIQ结果后付。如果CIQ结果高于外检,则我们需要支付高出的部分货款,这部分余款海关是否还要求补充申报?如果CIQ结果低于外检,则我们就多申报多纳税了,这部分多缴的税款海关是否应退还给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或规定或公告等?这个问题不是核销问题,是征退税问题。给您添麻烦了。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对于公式定价的大宗矿产品,在未确定具体成交价格前,根据《天津海关关于规范公式定价商品税收征管流程的通知》(津关税发〔2011〕236号)的相关规定,由企业“申请向海关缴纳申报价格应缴税款110%的保证金或提供等值银行保函,办理货物先行放行手续。担保在一定期限内待结算价格确定后,由现场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办理保证金转正式征税手续。”同时,适用公式定价商品税收征管模式的货物,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如在天津新港海关办理进口通关,请您提交相关单据联系新港海关接单处进口接单二科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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