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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报关单备注栏能否打印发票号[145934]

问题编号:[145934]

问题标题:报关单备注栏能否打印发票号?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应税务局要求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打印出口发票号,代理反馈:之前有曾因此被退单的情况,此做法不符合海关的规定。故请教贵关是否有类似规定不允许在备注栏打印发票号。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北京报关员考试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8年第5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填报要求如下:(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六)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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