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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出口液体货物通关问题[147524]

问题编号:[147524]

问题标题:出口液体货物通关问题

问题内容:贵关员,您好! 关于出口液体货物需要发送电子运抵的问题,我们咨询过贵关通关处,由于天津临港码头不具备监管条件不能发送运抵。所以,我们面临不能通关,货物不能出口的严峻现实。之前,一直是用纸制运抵报告,现在不允许使用又不能发送电子运抵,我们企业怎么办? 如果,船只不能顺利通关进港,我们会面临很高的库存压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无法继续,请贵关予以体谅,给与协助。我们的货物是一般化工品,不存在偷漏税问题,正常的出口活动不能继续,我们企业该怎么办呢?请予以必要的帮助。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要求,自2011年1月10日起,对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的天津港出口散杂货实行电子运抵报告管理,并下发天津海关公告2010年第10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应由货物运抵的海关监管场所发送,目前临港的码头未审批合格成为海关监管场所,不具备发送运抵报告的资格。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海关监管场所的资质,取得资质后即可发送出口运抵报告。在此之前,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或实际困难,可与主管地海关即新港海关临港工业区业务科提出申请(办公电话:022-65367158),由新港海关根据实际监管情况联系监管通关处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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