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4617]
问题标题:关于新旧合同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我公司与国外某供应商于2010年签订了几批货物的合同,单价为USD5.00/KG,由于供应商原材料短少,导致部分合同于现在(2011年)才发运,而在此同时,本年度同样签订了几批货物的合同,单价为USD10.00/KG,船期与去年未完成的合同的货物相同,且同时申报,海关对这两种价格的货物完税价格如果确定?有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aqwerty: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148号令)第5条、第7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该办法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海关审查货物的价格,是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海关掌握的信息来综合判断的。建议你司如实向海关提供进口货物有关贸易单据,以及能够证明货物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协助海关准确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