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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如何理解“其他贸易”的部分适用范围[154180]

问题编号:[154180]

问题标题:如何理解“其他贸易”的部分适用范围

问题内容:您好!根据税则《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中对“其他贸易”这一监管方式的说明,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境的陈列用企业产品样品,适用“其他贸易”。同一节的不包括范围则申明“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口的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查了很多地方也没有找到“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和“驻华商业机构”的区别,请问应如何理解?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其他贸易”适用于以下情况: 1.我国境内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进出口货物、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买货物出口。 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汽车。  4.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境的陈列用企业产品样品。 其中,不包括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不复运出的陈列样品,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一般情况下,“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是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驻华商业机构”是包含商业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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