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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商标使用费(关税和增值税)[157928]

问题编号:[157928]

问题标题:商标使用费(关税和增值税)

问题内容:您好上海海关老师: 我想咨询一下,海关如何增收基于商标使用费得关税。从我同学那了解到,这笔关税是基于海关和工商管理局共同协商制度的。然后企业每年计算出总账,每年支付给海关一次(补交)。 如果我司进口货物名称比较单一,请问是否在进口每笔货物时立即把商标使用费也计入CIF价中,向海关支付相应关税?请问如果可以,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如果该商标使用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十三条的规定,则该商标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具体计征方式是分摊到涉及商标费的进口货物上,使用相关货物的税号和税率。可以使用分摊到每件进口货物上的方式,也可使用年度商标费结算后一次性补充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方式。需要向海关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费合同、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对外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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