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5388]
问题标题:如何填报“征免性质”?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很感谢您对“134908”号问题的回答。 在此还有一个疑问希望能得到您进一步的解答。我查报关实用手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定义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境内独资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间限制)生产的出口产品(加工贸易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601”,简称“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602”,简称“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603”,简称“外资企业”。所以,针对“134908”的问题,是不是“征免性质”栏二种填报方式都是可以的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是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境内独资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间限制)生产的出口产品(加工贸易除外)”,此两类货物的报关单中的“征免性质”栏可填报对应的征免性质代码“601、6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