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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是否属于境外[138660]

问题编号:[138660]

问题标题:关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是否属于境外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享受产品100%出口的“先征后退”减免税相关政策,产品100%出口是指出口到境外,请问:若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是否属于出口到境外?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不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不同的监管政策。出口加工区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保税物流园区”的相关政策,请咨询主管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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