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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一般退运[138580]

问题编号:[138580]

问题标题:一般退运

问题内容:我公司进口了一批电缆,但是由于无法提供3C证书不能办理商检手续。经与外方协定将此批货退运。由于是空运货并且已经在广州机场海关办理了空运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不能按直接退运手续办理,应该以一般退运手续办理。该货物的商品编码需要报检,但是没有办法办理商检,那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应该如何填写?不录入通关单号电子数据会不会被退单?进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是应该报“退运货物”还是“其他”?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署令第1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直接退运主要适用于货物在口岸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情形,而对于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已经作了转关放行处理,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再适用直接退运。对于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要向货物所在地海关申请退运,经批准同意后,可按 “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需填制2份报关单),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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