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0933]
问题标题:国际租赁贸易手续办理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打算向香港的一家某日本品牌设备代理商购进几台最新款机器,因不了解其性能,决定试用几个月。因此双方商定以租赁的方式进行,由我司一次性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对方派遣技术人员驻厂监督指导。请问海关对此有何规定?我司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征税标准如何?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你好!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建议以“租赁贸易”方式办理。其相关规定如下: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2.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3.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5.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