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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请问如何定义海关所谓的5000RMB以下或者以内的商品[141967]

问题编号:[141967]

问题标题:请问如何定义海关所谓的5000RMB以下或者以内的商品

问题内容:朋友从美国回来会带一些商品,这些商品有的已经自己穿在了身上,有的也已经用过一些时间了(比如数码产品) 海关刚才回答了我说5000RMB以免征税,我想知道这个5000RMB是怎么定义的? 我们现在都不知道带回来的东西一共是多少钱了,这样还要征税么? 不是只要商品不是用来销售的就不征税的么? 为什么现在变了,出去一趟给自己亲戚朋友买点东西都不是那么容易了,希望海关给一个详细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 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0.8.12发布)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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